(2017)川1381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凡阳、陶梅、李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凡阳,陶梅,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凡阳,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12日,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陶梅,女,汉族,生于1977年11月22日,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李春,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12日,住址。本院在依据(2015)阆民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凡阳的执行申请。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当事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蒲剑平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