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执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郝凤芹与张二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凤芹,张二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2执1004号申请执行人郝凤芹,女,1958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执行人张二帅,男,1985年4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执行郝凤芹与张二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依据长岭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2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书向长岭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撤销了对该的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2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兆成审判员 张丽艳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井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