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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振与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西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振,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西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21民初1524号原告(案外人):黄振,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瑶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告(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大厦13楼南面。法定代表人:粟全亮,该公司经理。被告(被执行人):广西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2号1709号。法定代表人:梁广联,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黄振与被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西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黄振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振负担。审 判 长  陆奕竹审 判 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罗继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韦阳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