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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2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吴晓东申请执行四川洪博睿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东,四川洪博睿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2499号申请执行人吴晓东。被执行人四川洪博睿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小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856号民事调解,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吴晓东申请执行四川洪博睿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洪博睿诚投资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新津水城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结余款项350万暂停支付(以实际结案为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绍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理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