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3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新沂市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新沂市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313号申请执行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许作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柴晓晖,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新沂市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法定代表人:陈钱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沂市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应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沪0117执33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潘建华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