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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坤义、谢桂芬申请执行张术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坤义,谢桂芬,张术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王坤义,男,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申请执行人:谢桂芬,女,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双凤镇。被执行人:张术勇,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刘营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坤义、谢桂芬与被执行人张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通过人民法院查控系统和其他查询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除有银行存款余额18034.62元外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事实已反馈申请执行人。本院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6)川0722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王坤义、谢桂芬权利金额本金35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现已执行到位本金金额18034.62元,未执行本金金额331965.38元及利息(未扣减至履行331965.38元期间的利息)。现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善武审判员  陈 烈审判员  曾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