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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龙顺发与王善庆、张志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顺发,王善庆,张志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851号原告:龙顺发,男,1976年1月7日出生,个体户,住江西省吉安县。被告:王善庆,男,1975年11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江西省泰和县。被告:张志昭,男,1976年1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江西省泰和县。原告龙顺发诉被告王善庆、张志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归还欠款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顺发撤回对被告王善庆、张志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