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龙顺发与王善庆、张志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顺发,王善庆,张志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851号原告:龙顺发,男,1976年1月7日出生,个体户,住江西省吉安县。被告:王善庆,男,1975年11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江西省泰和县。被告:张志昭,男,1976年1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江西省泰和县。原告龙顺发诉被告王善庆、张志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归还欠款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顺发撤回对被告王善庆、张志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