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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军与崔文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崔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1执440号申请执行人张军,1963年生,男,汉族,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崔文江,1961年生,男,汉族,现住肇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欠申请人借款、案件受理费合计161750元;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崔文江工资冻结161750元,执行费23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621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力。执行员  李凤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慧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