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军与崔文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崔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1执440号申请执行人张军,1963年生,男,汉族,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崔文江,1961年生,男,汉族,现住肇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欠申请人借款、案件受理费合计161750元;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崔文江工资冻结161750元,执行费23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621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力。执行员 李凤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慧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