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永铎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李永铎,营口一顺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刑初164-1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布海义和村李家油坊屯3社,系被害人崔某之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女,194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布海镇十三家子村卧虎泉屯8组,系被害人崔某之母。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男,199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布海义和村李家油坊屯3社,系被害人崔某之子。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代理人康景明,吉林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永铎,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初中文化,司机,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海星街绿色时代南区66号6单元601室。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6日被拘留,于2017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营口一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疏港路。法定代表人李秀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伟,男,该公司业务经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1118号中海凯旋门A座5栋4单元7-8层。负责人王竞飞,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欣,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职员。本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王某、李某2诉被告人李永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营口一顺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赔偿一案中,李某、王某、李某2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李永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营口一顺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民事赔偿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王某、李某2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王某、李某2撤回对被告人李永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营口一顺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的民事告诉。审 判 长 贾晓秋代理审判员 黄丽艳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