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杭锦后旗福兆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马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后旗福兆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马春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838号原告:杭锦后旗福兆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杭锦后旗。法定代表人:赵多福,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磊,男,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子城,男,公司职工。被告:马春梅,女,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原告杭锦后旗福兆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锦后旗福兆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锦后旗福兆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