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古强新、罗新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强新,罗新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141号申请执行人古强新,女,195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罗新宽,男,193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钦州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古强新与罗新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桂0702民初24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5)钦南执字第470号案件已查封被执行人罗新宽位于钦州市X街盐埠街XX、X号房地产,但目前暂不宜处置。经查,被执行人罗新宽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善权审判员 赵 锋审判员 宁蓉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凤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