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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6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赵晓杰、董雷洋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晓杰,董雷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65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晓杰,男,汉族,1988年1月15日生,住石家庄市鹿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存,河北宏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雷洋,男,汉族,1986年4月8日生,住鹿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楚云,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晓杰因与被上诉人董雷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10民初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晓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存、被上诉人董雷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楚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诉争之债系有赵晓杰出借给谷亚格25万元《借款合同》引发,谷亚格一审作证证明其向赵晓杰借款25万元,预扣利息2.5万元,实际赵晓杰给付22.5万元转至董雷洋的账号上,让董雷洋转交,董雷洋私自扣下。董雷洋抗辩称系谷亚格向赵晓杰借款,用该借款偿还债务。因此谷亚格是本案必须共同诉讼当事人,应追加其参加诉讼。查明赵晓杰支付的22.5万元款项的性质,即:是谷��格借款后偿还其向董雷洋的债务,还是董雷洋代收谷亚格的借款后未转交给谷亚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10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晓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5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建国审 判 员 郝福海代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