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谢冰心诉被告张建聪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冰心,张建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757号原告谢冰心,女,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建聪,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冰心诉被告张建聪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冰心于2017年6月26日以双方正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冰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冰心撤回对被告张建聪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冰心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蔡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煜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