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3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陆洋与北京市海淀区富润家园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洋,北京市海淀区富润家园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民终39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洋,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世纪中光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富润家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6号富润家园4、6号楼208室。负责人:李蕊,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岩,女,富润家园业主委员会委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志军,男,富润家园业主委员会秘书。上诉人陆洋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富润家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富润家园业委会)因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8民初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陆洋,被上诉人富润家园业委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陆洋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判决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富润家园业委会2014年11月1日已经作出了一份关于选聘新物业的决定公告,于2015年1月开始选聘新物业,2015年5月13日签订物业合同,2017年3月27日自行确定招标公司并与之签订了招标委托合同。2017年4月18日公布了招标的候选人名单,一审判决没有认清富润家园业委会发出公告的完整内容。富润家园业委会辩称,富润家园业委会在公告中所有事项均是程序事宜,不具有决定性。陆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撤销富润家园业委会作出的将《富润家园小区物业企业选聘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决定;2.富润家园业委会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富润家园业委会为2014年2月25日经选举产生并备案的富润家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该业委会主任为李蕊。陆洋系富润家园小区业主。2014年1月,富润家园小区业主大会投票通过了《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2014年2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学院路街道办事处就第二届业委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决议及筹备组工作报告予以备案。《富润家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中,第二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包括“决议或者变更物业服务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等,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于会议召开3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富润家园小区管理规约》(以下简称《管理规约》)中第五条约定,业主共同决定“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等事项,“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前,应当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2016年11月1日,富润家园业委会发出《关于召开富润家园小区业主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容为:2014年2月,富润家园业主大会终止了北京昊岳富润家园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鉴于目前小区现状,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应广大业主“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服务质量”的呼声,业委会起草了《富润家园小区物业企业选聘方案》(以下简称《选聘方案》)进行公示,并提请业主大会表决,具体程序如下:一、公示内容:《选聘方案》。二、公示时间:2016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公示地点:1、1#至6#楼大厅业委会宣传栏内,2、“富润家园业主委员会”微信公众号。……四、表决时间:2016年11月16日至12月30日。表决资格:业主本人,其他代为表决者须有业主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六、表决方式:业委会委托各楼业主代表(志愿者)持“选聘物业企业实施方案的表决票”上门登记业主表决结果,同意的业主在自己相应的房号后面画“〇”或者画“√”,并在后面签名,不同的业主可以画“×”并在后面签名。七、计票统计方式:业委会全体及各楼业主代表共同计票统计结果。八、计票结果说明: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议事规则》,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及二分之一以上面积同意,视为业主大会通过了业委会关于《选聘物业企业的实施方案》,业委会将开始启动招标程序,公开招聘物业服务企业。同日,该业委会发出《选聘方案》,主要内容为:鉴于我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早于2014年2月25日经业主大会“一卡通”表决同意解除。现业委会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议事规则》、《富润家园小区业主管理规约》的相关规定,为顺利推进我小区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选聘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一、选聘方案的实施主体,在获得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并授权的基础上,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本方案实施包括委托公开招标、组织召开相关议题的业主大会等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的各项组织和实施工作。若未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且占总人数50%以上的业主同意,则业主委员会立即停止本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活动。二、选聘方式及流程,富润家园小区本次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式为: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工作流程:1、业委会组织召开一次业主大会,表决是否同意授权业委会按照本方案实施相关工作。若业主大会依法表决通过,则进入下一步工作。2、业委会与具有合法资质的招标公司签订《委托招标协议》。3、根据招标公司给出的招标结果,业委会将评标得分前三名的物业服务企业名称及投标书基本情况在小区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该投标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物业服务事项及质量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等内容。4、业委会组织召开二次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依次投票表决从上述三家物业服务企业中选择一家为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授权业委会按照其投标书确定并公示的条件与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及服务标准,1、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参与竞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必须具备二级或二级以上的物业服务资质且信誉良好。2、参与竞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保证提供的物业服务不低于《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规定的住宅物业服务三级标准。上述文件附有《富润家园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征求业主对以下表决议题是否同意或弃权的表决意见:一、是否同意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二、是否同意授权业委会与具有合法资质的招标公司签订《委托招标协议》;三、是否同意授权业委会按照《富润家园小区选聘物业企业的方案》实施选聘物业的工作。庭审中,陆洋主张其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为,由于富润家园业委会发出的《公告》具有富润家园业委会决定的性质,且存在违法性、侵犯了业主相关权利,故要求撤销该《公告》,具体理由如下:第一,业委会不能通过授权方式获得直接行使由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权利,在该《公告》中,拟对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通过表决授权给业委会,属于违法表决;第二,程序违法,业委会决定作出前应先征求业主意见,而富润家园业委会在做出上述《公告》前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对公告内容进行讨论;第三,富润家园业委会制定的选聘方案存在严重的漏项,收费方案必须通过业主大会表决决定,这是未来招标程序的核心条款,而富润家园业委会在《选聘方案》中对物业费的收费方案只字未提,但通过授权富润家园业委会,可能由富润家园业委会直接决定收费标准。富润家园业委会认为《公告》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并未侵害陆洋的合法权利,并就上述诉争文件逐一解释如下:第一,我方发放《公告》的目的正是征求业主意见,是否同意授权业委会与具有合法资质的招标公司签订《委托招标协议》,并授权业委会与业主大会决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第二,《公告》的性质并非业委会决定,而是征求意见的草案,我方发放该《公告》正是在程序上征求广大业主意见;第三,因为《选聘方案》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且该方案本身属于征求意见性质,并未启动涉及招投标物业收费标准阶段的问题,公开招标由市场决定投标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最终确定收费标准及中标单位的表决权仍是业主。诉讼中,富润家园业委会提交2017年2月13日形成的《富润家园小区业主大会会议决议》,说明富润家园小区已在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2月11日期间,采用书面表决票方式召开了第三次业主大会,就《公告》内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形成了相应的业主大会决议。经法庭释明,陆洋坚持其诉讼请求为撤销2016年11月1日富润家园业委会发出之《公告》,并表示有关2017年2月13日《富润家园小区业主大会会议决议》的问题将另案起诉。一审法院认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决定该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富润家园业委会作出的《公告》是否为业委会决定。业委会决定应当是业委会对小区内公共管理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具体而言,业委会决定应当包括如下要素:行为主体是业委会;行为对象是小区公共管理事项;行为性质具有结论性,而非程序性告知。上述《公告》的内容为对《选聘方案》提请业主大会进行表决,并对表决时间、地点、表决内容、表决方式进行公示。虽在作为表决对象的《选聘方案》中,富润家园业委会对选聘方式及流程进行了草拟,例如,通过公开招标,授权业委会与具有合法资质的招标公司签订《委托招标协议》等方式及流程选聘物业企业,但根据《公告》及《表决票》的内容可见,业主可对上述方案发表是否同意或弃权之意见。再者,征询意见之方式有多种,包括开放性征询意见和草拟方案提交表决等,可见,提交业主大会表决之草拟方案并非最终决定。因此,上述《公告》应属征询业主意见之文件,而非具有结论性的、对小区内公共管理事项所作出的处理。综上,法院认为,上述《公告》并非业委会决定。由于上述《公告》并非业委会决定,故陆洋以该《公告》系业委会决定为前提,提出该《公告》内容上、程序上违法,应当予以撤销之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驳回陆洋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关于召开富润家园小区业主大会的公告》,《富润家园小区物业企业选聘方案》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业委会决定应当是业委会对小区内公共管理事项所作出的结论性的处理。本案《公告》的内容为对《选聘方案》提请业主大会进行表决,并对表决时间、地点、表决内容、表决方式进行公示。业主可对上述方案发表是否同意或弃权之意见。因此《公告》并非决定。原审法院认定该《公告》并非富润家园业委会决定,故驳回陆洋要求撤销该《公告》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陆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陆洋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茂刚审判员 王爱红审判员 赵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