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25执7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敬雨与齐向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敬雨,齐向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7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敬雨,男,1988年7月26日生。被执行人:齐向前,男,1992年10月15日生。买受人:黄广成,男,1986年4月8日生。本院在执行李敬雨与齐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5日10时至2017年6月26日10时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齐向前所有的OPPO手机一部。2017年6月26日10时,买受人黄广成以381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原属于被执行人齐向前所有的OPPO手机一部归买受人黄广成所有。上述财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黄广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亓国战审判员  汪 鑫审判员  周大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睿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