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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3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革命与郑志杰、郑艺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革命,郑志杰,郑艺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3民初366号原告:黄革命,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勇、林志山,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志杰,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告:郑艺娜,女,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原告黄革命与被告郑志杰、郑艺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革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志杰、郑艺娜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革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郑志杰、郑艺娜立即偿还黄革命货款42184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郑志杰、郑艺娜承担。事实和理由:郑志杰向黄革命购买模板,双方于2016年11月14日进行结算,郑志杰尚欠黄革命货款421840元,因郑志杰称其资金周转较为困难而要求暂缓付款,故由郑志杰具下一张《欠条》交黄革命收执。现黄革命急需用钱而向其催讨,但郑志杰未还款。郑志杰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经营活动所欠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郑艺娜应共同偿还。黄革命提供了以下证据:1、欠条1张,拟证明郑志杰尚欠黄革命货款421840元;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张,拟证明郑志杰、郑艺娜系夫妻关系。郑志杰、郑艺娜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黄革命提供的证据1、2经当庭出示原件,郑志杰、郑艺娜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黄革命提供的证据欠条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2016年1月至2016年9月,郑志杰多次向黄革命购买模板,货款未付清。2016年11月14日,黄革命与郑志杰进行结算,郑志杰确认欠黄革命货款421840元。郑志杰于同日出具《欠条》一张交黄革命收执,该《欠条》载明:“欠条今本人到黄革命采购模板/张,每张/元,货已验收后取走,共欠到模板货款共计421840元大写肆拾贰万壹仟捌佰肆拾元整。按月日开始计算利息,利息为贰分利息。欠款人郑志杰身份证350……2016年11月14日”。(注:横线上内容为手写,其余为打印。)嗣后,郑志杰未还款。另查明,郑志杰与郑艺娜于2008年2月20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黄革命与郑志杰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郑志杰尚欠黄革命货款421840元,有郑志杰出具的《欠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为据,事实清楚,应予认定。郑志杰作为买受人已出具欠条确认了债务,其应依约履行偿还货款的义务而未履行,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本案债务发生在郑志杰、郑艺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黄革命要求郑志杰、郑艺娜共同偿还货款42184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黄革命要求郑志杰、郑艺娜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因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故黄革命可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郑志杰、郑艺娜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郑志杰、郑艺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郑志杰、郑艺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革命货款4218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28元,公告费600元,均由郑志杰、郑艺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 萌人民陪审员  严丽玲人民陪审员  吴伟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吉如附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