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8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赟与XX、陕西格兰浮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王赟,西安昊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格兰浮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8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陕西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艺伟,陕西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赟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兢,陕西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陕西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西安昊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兢,陕西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陕西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原审被告陕西格兰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陕西罗稼轩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艺伟,陕西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王赟、西安昊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陕西格兰浮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8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XX于2017年6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X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为15400元,由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吉利审判员 何 强审判员 任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