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安阳市景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吴素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景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吴素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346号原告:安阳市景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峰东路xxxx。法定代表人:张文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力帆,秦永民,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素珍,女,汉族,1961年7月10日生,住安阳市开发区。原告安阳市景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素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阳市景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安阳市景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素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