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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张广民与荣成市凯盛水产有限公司、张凌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民,荣成市凯盛水产有限公司,张凌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1382号原告:张广民,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泰安市岱岳区,现住荣成市。被告:荣成市凯盛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人和镇二道港村。被告:张凌华,女,汉族,住荣成市。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中,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张广民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民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广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智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樊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