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张广民与荣成市凯盛水产有限公司、张凌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民,荣成市凯盛水产有限公司,张凌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1382号原告:张广民,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泰安市岱岳区,现住荣成市。被告:荣成市凯盛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人和镇二道港村。被告:张凌华,女,汉族,住荣成市。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中,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张广民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民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广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智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樊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