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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2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庄瑞强、詹和平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瑞强,詹和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25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庄瑞强,男,195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良,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游良舜,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詹和平,男,195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双木,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海,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庄瑞强因与被上诉人詹和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5民初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本案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5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吴 华审 判 员  陈 辉审 判 员  薛闳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赖钟炜书 记 员  郑菡君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