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茌平县鑫路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茌平县华隆纺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茌平县鑫路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茌平县华隆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1657号原告:茌平县鑫路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工交路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邵连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牟金丽,女,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茌平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山东省茌平县。被告:茌平县华隆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冯屯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登亮,总经理。原告茌平县鑫路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茌平县华隆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庭下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茌平县鑫路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2元,减半收取1751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3071元,由原告茌平县鑫路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甄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超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