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黄秀华与韩立国、韩立民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华,韩立国,韩立民,韩立安,韩立成,韩立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1360号原告:黄秀华,女,汉族,1967年1月1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韩立国,男,汉族,1953年7月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韩立民,男,1955年12月4日出生,住内蒙古牙克石市。被告:韩立安,男,1957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被告:韩立成,男,1961年9月1日出生,住内蒙古牙克石市。被告:韩立仁,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住内蒙古牙克石市。原告黄秀华与被告韩立国、韩立民、韩立安、韩立成、韩立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黄秀华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秀华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秀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黄秀华负担。审判员 姜晓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世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