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0执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某1、刘某2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0执235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1,男,193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刘某2,男,195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1与被执行人刘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即民初字第40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