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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杰与杨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杰,杨晓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6执545号申请执行人:吕杰,男,汉族,1975年4月5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杨晓杰,男,汉族,1980年1月7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申请执行人吕杰与杨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苏0106民初1089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一、被告杨晓杰给付原告吕杰621000元,此款于2016年12月23日之前给付30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给付321000元。如有任意一期未履行,原告吕杰可按剩余欠款全额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杨晓杰需支付原告吕杰剩余欠款的利息,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原、被告之间的借贷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纠葛。三、案件受理费11252元减半收取5626元,由被告杨晓杰承担(原告吕杰已预交,被告杨晓杰于2016年12月23日之前直接给付原告吕杰)。”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查封等措施: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明发滨江新城222幢2603室房屋(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A×××××、苏A×××××等车辆(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9年5月8日)。申请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该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有权自行处置其程序权利,故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106执545号案件的执行。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同德审判员  齐晓东审判员  武加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