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4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谢光华、李少明持有假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光华,李少明,赵礼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624刑初26号公诉机关大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光华,男,生于1981年3月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人。因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关县看守所。被告人李少明,绰号,李小明,男,生于1984年3月1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人。曾因犯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关县看守所。被告人赵礼军,曾用名赵国军,男,生于1979年10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人。因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关县看守所。大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谢光华、李少明、赵礼军持有假币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光华、李少明、赵礼军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4日,被告人谢光华邀约被告人李少明、赵礼军从贵州省瓮安县持假币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彝良县,2016年12月7日在大关县翠华镇城区使用假币时,被他人发现并报案,当日18时30分许,三被告人在大关县县城燎原餐馆准备吃晚饭时被民警抓获,并查获三被告人共持有面值100元的假币94张及三被告人在大关县城已使用的假币3张,假币金额共计9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光华、李少明、赵礼军在法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物证扣押的人民币745元,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口证明、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5)黔义刑初字第00667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接受证据清单、扣押返还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情况说明,证人王某1、甘某1、赵某1、敖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谢光华、李少明、赵礼军的供述与辩解,货币真伪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城市监控视频资料及辨认笔录及照片,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光华、李少明、赵礼军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刑罚幅度处罚。被告人谢光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少明、赵礼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比照主犯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李少明曾经犯持有、使用假币罪,被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当庭认罪悔罪,亦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光华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止。)二、被告人李少明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三、被告人赵礼军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四、违法所得人民币745元,依法予以没收。(上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世友人民陪审员 李建初人民陪审员 李荣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坤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