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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佳域汽修厂申请执行盐边县菩萨岩饮用水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东区佳域汽车修理厂,盐边县菩萨岩饮用水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208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东区佳域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隆庆路。被执行人盐边县菩萨岩饮用水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川0422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614元,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明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梓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