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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红蕾与被执行人张仕辉、蒋瑞、陈小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蕾,张仕辉,蒋瑞,陈小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980号申请执行人:杨红蕾,女,生于1973年6月6日,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张仕辉,男,生于1964年9月26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蒋瑞,男,生于1970年2月14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陈小菊,女,生于1971年8月7日,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红蕾与被执行人张仕辉、蒋瑞、陈小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蒋瑞、陈小菊共有的位于南部县XX路XX街6号楼2-7-1号房屋一套,该房正在评估、拍卖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仕辉、蒋瑞、陈小菊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红蕾申请执行标的400000元及利息等未执行到位,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达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世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