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9民初6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能超与吴后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能超,吴后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9民初697-1号原告:林能超,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告:吴后可,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本院在审理林能超诉吴后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林能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元,由原告林能超负担。审 判 长 陈 君人民陪审员 林须环人民陪审员 赖吉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亚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