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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阮家胜与被告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家胜,陈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1173号原告阮家胜,男,汉族,1976年12月06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被告陈磊,男,汉族,1977年10月05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本院在审理阮家胜与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阮家胜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家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家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0元,减半收取140.00元,由原告阮家胜负担。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和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