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执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史英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429执保15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洺关镇新洺路与育文街交叉口东南角。负责人:刘广宇,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史英胜,男,1969年9月8日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申请人:刘志,女,1970年7月8日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苏长印,男,196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焦彦波,男,1973年6月22日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四被申请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冀0429民初16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四被申请人价值128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等额银行存款。本案在保全过程中,经网络查控,冻结被执行人焦彦波银行存款10595.2元、冻结史英胜银行存款97.39元、冻结苏长印银行存款312.49元。共计11005.08元。本案的保全结果为部分保全。执行员 张利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