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民辖终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辽宁华运吊装有限责任公司管辖异议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宁华运吊装有限责任公司,赵世霞,田若宏,营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民辖终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华运吊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贺耀龙,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世霞,女,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盖州市红旗大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若宏,女,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红旗大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刚,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辽宁华运吊装有限责任公司不服盖州市人民法院(2017)辽0881民初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盖州市人民法院(2017)辽0881民初89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该借款是通过盖州农行汇出且原告住所地亦在盖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盖州市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刁 勇审判员 周贵祥审判员 张 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