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5执2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6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高红晓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高红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5执272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法定代表人于宝明,主任。被执行人高红晓住所地河南省新野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高红晓行政处罚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交罚决第N0:B0010704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红晓发出《执行通知》,限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行政罚款人民币3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3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高红晓对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履行完毕,亦向本院缴纳了本案执行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高红晓对深交罚决第N0:B0010704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履行完毕,亦缴纳了案件执行费,本案依法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深交罚决第N0:B0010704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大雄审判员  李艾嘉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斯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