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辖终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薄悦巍、范付斌与葛兆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薄悦巍,范付斌,葛兆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6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薄悦巍,女,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范付斌,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兆如,女,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上诉人薄悦巍、范付斌与被上诉人葛兆如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5民初4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薄悦巍、范付斌上诉称: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系因被上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要求返还定金的行为应属于定金返还之诉,未涉及具体房屋内容。两上诉人户籍地山东省济阳县''style=''cousor:pointer''>均为山东省济阳县,经常居住地亦为该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葛兆如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查明,葛兆如诉讼时提交以下证据:1、薄悦巍、范付斌与葛兆如于2016年12月19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合同载明所售房屋坐落于济南市天桥区清河北路l88号鑫苑名家l7号楼2单元2702室,还约定签订合同之日,葛兆如支付薄悦巍、范付斌人民币五万元作为购房定金。2、《购房定金收据》一份,内容为:今收到葛兆如购买济南市天桥区清河北路l88号鑫苑名家l7号楼2单元2702室定金人民币伍万元。收款人薄悦巍,日期2016年12月19日。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薄悦巍、范付斌与葛兆如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争议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管辖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葛兆如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条款,向薄悦巍支付购房定金,说明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已部分履行。现葛兆如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依据该管辖约定,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薄悦巍、范付斌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郑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