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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2017)湘0105民初2360号长房集团诉周运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恒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周运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2360号原告: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98号新世纪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全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珂,长沙恒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长沙恒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中路239号长房大厦九、十楼。法定代表人:付相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珂,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周运华,女,汉族,1954年8月30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连升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汉,男,汉族,1976年8月22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连升街**号,系周运华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玲莉,男,汉族,1977年1月9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新胜村*号,系周运华儿媳。原告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恒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运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恒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恒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恒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恒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负担。审 判 长  姜 铮人民陪审员  刘艳红人民陪审员  肖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娄振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