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高留根申请执行成加祥、陈桂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留根,成加祥,陈桂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55号申请执行人高留根,男,195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友谊县。被执行人成加祥,男,197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兴隆岗镇。被执行人陈桂祥,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兴隆岗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高留根申请执行成加祥、陈桂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成加祥、陈桂祥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高留根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2执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君审判员 吴佩秋审判员 肖铁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穆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