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1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康军豪与彭德旭、何书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军豪,彭德旭,何书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1民初1090号原告康军豪,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彭德旭,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被告何书英,女,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军豪诉被告何书英、彭德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军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军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军豪负担。审 判 长 陈国良审 判 员 郜 飞人民陪审员 蒋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文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