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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1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康军豪与彭德旭、何书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军豪,彭德旭,何书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1民初1090号原告康军豪,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彭德旭,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被告何书英,女,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军豪诉被告何书英、彭德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军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军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军豪负担。审 判 长  陈国良审 判 员  郜 飞人民陪审员  蒋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文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