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刑申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迟旭东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鄂刑申88号迟旭东:你因受贿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刑初字第00066号刑事判决、(2016)鄂01刑申39号驳回申诉通知,以你具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阅卷,听取你和你委托代理人的意见,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查明,2006年1月至2012年2月,你在担任武汉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全面管理武汉公交集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该集团公司对外合资合作、物资采购、人事管理的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武汉市通恒公汽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东风扬子江(武汉)汽车有限公司、武汉公交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及个人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866.12万元、港币20万元、欧元1.4万元、面值人民币5.8万元的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3.91万元的手表三块、价值人民币5.26万元的金碗一个,上述款物折合人民币918.97万元。另查明,司法机关对你立案侦查期间,你不仅如实地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还主动提供了武汉市江夏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周西安与武汉公交置业有限公司、东风扬子江汽车(武汉)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有不正常经济往来的重要线索。司法机关根据你提供的线索,侦破了周西安在经营活动中收受贿赂的犯罪案件。上述事实,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及你的供述在卷证实。你申诉提出有自首情节,原判对你量刑过重。本院审查认为,你因收受他人财物涉嫌职务犯罪而被办案机关通知调查谈话。在接受调查期间,你除了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受贿事实外,还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你虽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但该事实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事实系同种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原判根据你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受贿数额、社会危害性,并综合考虑你具有立功表现、坦白情形、退出全部赃款赃物等从轻处罚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对你判处刑罚并无不当。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你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