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18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红利、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商丘市苏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利,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苏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801号之一原告刘红利,男,汉族,1981年8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刘红艳,系原告弟弟,男,汉族,1989年4月3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表人朱建民,该公司经理。被告商丘市苏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王金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宁春勇,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原告刘红利、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苏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红利、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刘红利、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刘红利、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林审判员 李艳梅审判员 王守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 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