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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46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周培新、孙黔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培新,孙黔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46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培新被执行人孙黔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83民初170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孙黔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黔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黔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孙黔阳(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48的存款人民币17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忠东AUT())O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怀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