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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执13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洛阳市某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洛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某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洛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3执13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某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洛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经理。本院在执行洛阳市某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洛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将被执行人洛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303执13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亮审 判 员  武 浩代审判员  李松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