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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民初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庆洪与郭进美、陈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洪,郭进美,陈金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民初2101号原告:陈庆洪,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国和,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鹰,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郭进美,女,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陈金武,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陈庆洪与被告郭进美、陈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庆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国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进美、陈金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理终结。陈庆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郭进美、陈金武共同偿还陈庆洪借款261600元及违约金(其中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2日起、以29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7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3日起、以1121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8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郭进美与陈金武系夫妻关系。郭进美以缺乏资金为由多次向陈庆洪借款:2015年11月12日,郭进美向陈庆洪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至2016年11月12日止,若逾期还款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金额的3%/日计算违约金,并由陈金武签字担保;2016年1月17日,郭进美向陈庆洪借款295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至2017年1月17日止,若逾期还款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逾期金额的3%/日计算违约金,并由陈金武签字担保;2016年3月13日,郭进美向陈庆洪借���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至2017年3月13日止,若逾期还款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金额的3%/日计算违约金,并由陈金武签字担保;2016年5月8日,郭进美向陈庆洪借款1121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至2017年5月8日止,若逾期还款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金额的3%/日计算违约金,并由陈金武签字担保。现借款期限已届满,陈庆洪多次向郭进美催讨,但其均置之不理。因该借款发生于郭进美与陈金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郭进美与陈金武共同偿还。郭进美、陈金武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郭进美因经营生意缺乏资金,分四次向陈庆洪借款:2015年11月12日,郭进美向陈庆洪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至2016年11月12日止,若逾期还款自逾���之日起按逾期金额的3%/日计算违约金,并由陈金武签字担保;2016年1月17日,郭进美向陈庆洪借款295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至2017年1月17日止,若逾期还款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金额的3%/日计算违约金,并由陈金武签字担保;2016年3月13日,郭进美向陈庆洪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至2017年3月13日止,若逾期还款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金额的3%/日计算违约金,并由陈金武签字担保;2016年5月8日,郭进美向陈庆洪借款1121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至2017年5月8日止,若逾期还款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金额的3%/日计算违约金,并由陈金武签字担保;综上,郭进美向陈庆洪借款共计261600元。借款期限届满,陈庆洪向郭进美催讨上述借款未果,致讼。另查明,郭进美与陈金武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1年1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上述事实,��陈庆洪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落款日期分别为2015年11月12日、2016年1月17日、2016年3月13日、2016年5月8日的《借款合同》各一份,莆田市档案馆查询出具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婚姻状况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郭进美分四次向陈庆洪借款261600元,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借款合同》四份为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借款期限届满,陈庆洪向郭进美催讨借款,郭进美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双方约定上述四笔借款的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金额的3%/日计算,现陈庆洪主张借款20000元自2016年11月12日起、借款29500元自2017年1月17日起、借款100000元自2017年3月13日起、借款112100元自2017年5月8日起,均按低于双方约定的利率即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至还清之日止,未超��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诉求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借款发生在郭进美与陈金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在郭进美、陈金武未举证证明本案借款明确约定为郭进美的个人债务或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存在陈庆洪知道郭进美、陈金武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本案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共同承担偿还责任。郭进美、陈金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郭进美、陈金武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陈庆洪借款261600元及违约金(其中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2日起、以29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7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3日起、以1121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8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7元,减半收取计2678.5元,由郭进美、陈金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伟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丽丽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