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02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小磊与刘智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磊,刘智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1998号原告:赵小磊,男,汉族,1983年10月1日生,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峰,男,1988年12月18日生,住许昌市。被告:刘智利,女,汉族,1959年12月28日生,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原告赵小磊诉被告刘智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赵小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小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赵小磊负担。审 判 长 :张荣胜人民陪审员 :菅敬华人民陪审员 :彭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雨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