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2民初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丽阁、帖晓玉等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阁,帖晓玉,帖美玲,帖毅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2民初1634号原告王丽阁,女,汉族,出生,住,系受害人帖永强妻子。原告帖晓玉,女,汉族,出生,住址同上,系受害人帖永强长女。原告帖美玲,女,汉族,出生,住址同上,系受害人帖永强次女。原告帖毅晨,男,汉族,出生,住址同上,系受害人帖永强长子。法定代理人王青杰,男,汉族,出生,住,系王丽阁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芳,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负责人宋陆锋,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阁、帖晓玉、帖美玲、帖毅晨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阁、帖晓玉、帖美玲、帖毅晨等人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芳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阁、帖晓玉、帖美玲、帖毅晨等人因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经过协商,已达成和解,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阁、帖晓玉、帖美玲、帖毅晨撤诉。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王丽阁、帖晓玉、帖美玲、帖毅晨负担。审判员 :宋昆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瑞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