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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卢某某、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某,冷某某,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27号申请执行人卢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冷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邓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冷某某、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冷某某、邓某某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其所有的不动产均设定了抵押权且被查封,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83民初35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卢某某如发现被执行人冷某某、邓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 海审判员 胡丽红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