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美建与蒋迪海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建,蒋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陈美建,男,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人,身份证号码510231196003013599,住重庆市荣昌区清流镇龙井庙村2组35号。被执行人:蒋迪海,男,1966年5月5日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身份证号码430221196605053851,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波路388号2栋6楼2号。本院在执行陈美建与蒋迪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蒋迪海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其纳入临控及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53执恢6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文全审 判 员 张利锋代理审判员 黄小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 员代 思 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