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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美建与蒋迪海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建,蒋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陈美建,男,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人,身份证号码510231196003013599,住重庆市荣昌区清流镇龙井庙村2组35号。被执行人:蒋迪海,男,1966年5月5日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身份证号码430221196605053851,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波路388号2栋6楼2号。本院在执行陈美建与蒋迪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蒋迪海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其纳入临控及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53执恢6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文全审 判 员  张利锋代理审判员  黄小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 员代  思 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