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嘉兴市友邦达管桩有限公司、任金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市友邦达管桩有限公司,任金荣,陈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1执685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友邦达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陶庄镇工业园区。被执行人任金荣,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被执行人陈美英,女,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申请人嘉兴市友邦达管桩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7日依据本院(2016)浙0421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03102.6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任金荣、陈美英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至今未发现被执行人任金荣、陈美英有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任金荣、陈美英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对其失信行为作出失信决定书,并将其纳入了全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库。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友邦达管桩有限公司知悉上述执行情况后,至今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无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浙0421执68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友邦达管桩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陈美英、任金荣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陈美英、任金荣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友邦达管桩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陈美英、任金荣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友邦达管桩有限公司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姚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勤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