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21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庆芝与孙秋发、郓城县昊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芝,孙秋发,郓城县昊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城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2198号之一原告:王庆芝,女,194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孙秋发,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郓城县昊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郓城镇魏路口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城区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588号。原告王庆芝诉被告孙秋发、郓城县昊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庆芝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依法作出(2017)鲁1725民初2198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肇事车辆鲁R×××××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查封。实际车主王保全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并提供80000元现金作担保,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鲁R×××××重型仓栅式货车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慧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