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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5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焕秋、盖凤祥、张财、赵中申请执行马子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凤祥,李焕秋,张财,赵中,马子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5执127号申请执行人:盖凤祥,男,1961年8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申请执行人:李焕秋,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申请执行人:张财,男,1961年7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申请执行人:赵中,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被执行人:马子良,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住虎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焕秋、盖凤祥、张财、赵中与被执行人马子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黑0305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马子良应付李焕秋、盖凤祥、张财、赵中拖欠劳务费15,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李焕秋、盖凤祥、张财、赵中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李焕秋、盖凤祥、张财、赵中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焕秋、盖凤祥、张财、赵中撤回执行申请,终结(2016)黑0305执127号案件的执行。待申请执行条件具备时,李焕秋、盖凤祥、张财、赵中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富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伟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