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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6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树珍与窦怀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珍,窦怀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6371号原告:刘树珍,女,1986年6月1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县。被告:窦怀达,男,199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68号。负责人:刘增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明凤,女,1985年6月2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原告刘树珍与窦怀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树珍负担。审判员 陈 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