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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执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雷海英与吴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海英,吴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8执1219号申请执行人:雷海英,女,1967年3月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广场社区居委会弘坤小区1号楼4单元401号。被执行人:吴桂英,女,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牛头沟门村7组。本院在执行雷海英申请执行吴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标的款15776.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四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和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鲍文静审判员 祁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英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